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指为了健全预备役人员制度,规范预备役人员管理,维护预备役人员合法权益,保障预备役人员有效履行职责使命,加强国防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法律文件,共十章六十五条,包含总则、预备役军衔、选拔补充、教育训练和晋升任用、日常管理、征召、待遇保障、退出预备役、法律责任、附则等规定。
1995年5月10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5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被列入国务院、中央军委立法计划,同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 ,并于201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同时废止 。
制定出台本法律文件,对于加强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推进预备役部队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是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的迫切需要;三是破解预备役人员队伍建设矛盾问题的根本举措;四是推进预备役人员队伍法治化建设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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