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具体处罚数额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为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具体处罚数额请向当地计生部门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