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略罪是国际刑法中战争犯罪的一种,指国家使用武力侵犯他国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行为,其认定标准以1974年联合国大会《侵略定义》为基础。该定义明确七类侵略行为:武装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轰炸他国领土或使用任何武器;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攻击他国陆海空军及商船民航机;违反协定使用驻军或延长驻扎;允许他国使用本国领土实施侵略;派遣武装团体或雇佣兵实施武力行为,同时保留安理会对其他侵略行为的认定权。
根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该罪只能由对国家有实际控制和指挥能力的个人实施,其管辖需以侵略行为实际发生为前提 。侵略罪的法理基础源于二战后东京审判创设的"反和平罪" 。国际社会自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开始限制战争权,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首次以条约形式禁止战争 。2010年《罗马规约》坎帕拉修正案正式定义侵略罪,规定联合国安理会具有认定侵略行为的首要责任,国际刑事法院需待安理会未能在6个月内裁决案件后启动调查 。2017年国际刑事法院宣布将于次年启动对该罪的管辖权 。中国主张侵略罪管辖应尊重非缔约国主权,不得削弱安理会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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