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爱(亚当·斯密道德哲学中的人性基础概念)

自爱(亚当·斯密道德哲学中的人性基础概念)

自爱是亚当·斯密道德哲学中的人性基础概念,指个人出于天性对自身利益的正当关心 。斯密将“同情”与“自爱”共同作为其道德哲学的人性基石 。

斯密在1759年的《道德情操论》和1776年的《国富论》中阐述了这一概念,指出在商业社会中,人们依靠他人的自爱而非仁慈来满足自身需求 。斯密在《国富论》中以屠户、酿酒师或面包师为例,说明个人出于自爱的经济行为在“看不见的手”引导下能够促进社会整体利益 。学者侯红霞提出了“自爱的两层面三阶段”学说,指出自爱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其发展经历了从“喜好赞扬”到“喜好真正光荣”再到“喜好美德”的三个阶段 。在斯密的理论中,自爱是驱动经济行为的基本动力,并在“公正的旁观者”和习得的社会规则约束下,能够导向有利于社会的结果 。

斯密驳斥了将美德唯一源泉归于仁慈的理论,认为基于自爱而养成的节俭、勤勉、慎重等习惯是“非常值得称赞的品质” 。自爱可以成为实现社会性的强大工具,但也需要被检查以防止成为社会破坏力量,检查方式可能包括理性、法律、习俗、市场等机制 。斯密认为,人的自爱动机天然地受到“同情”机制的平衡和制约,从而使逐利行为合乎道德规范,“看不见的手”除利益驱动机制外还包括道德、法律和自然约束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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